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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文薰(台灣律師)

「因果業報」是宇宙律則

佛家說因果,法律人也說因果。佛家的因果是指因果業報,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宇宙律則;法律人的因果是指「因果關係」,亦即「某行為」發生「某結果」,其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的必要關係。這個必要關係的存在與否(嚴格來說是舉證的成功與失敗),決定了法官判決勝訴敗訴以及責任高低的最終結論,因此被當成了法律論述的工具與裁判的基礎。

「因果關係」是行為與結果的必然

要了解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只要把握好已經發生的「某行為」及已經發生的「某結果」,然後找到這兩者之間的連繫關係──亦即證明一般事件正常發展過程會產生如此的結果,即可建立起因果關係。但是要了解佛法的因果論,就沒有這麼容易了。《三世因果經》釋迦牟尼佛回答阿難的問題時說:「一切世間,男女老少,貧賤富貴,受苦無窮,享福不盡,皆是前生因果之報。」由於佛家是相信生命輪迴的,所以這個因果是貫穿前世、今生與來世(三世),無窮無盡的延續(今生成為來世的前世,來世又成為下一世的前世,所以「三世」是向前也是向後的無量延伸)。現在的這一世,只不過是過去無量無際的時間過程與未來無量無際的時間過程中的一個連接點。現在的這一世,在整個生命的歷史長河中,只是一個剎那。正因為只是一個剎那般的短暫,所以無法以這一世的現象去揣測前世或預測來生。畢竟累世積下的善業或惡業,都無法在如針尖的單獨一世完整呈現,但是這些業力既然存在,就會有發生作用的一日,只不過它的落點不一定是生生世世的哪一世。

從這個角度來比較,人造的法律便卑微到無足輕重了。因為人造的法律僅對一人一世有效,而且往往還有保鮮期,逾期就失去追訴的效力。即使建立起無懈可擊的因果關係,但還是敵不過可以終止一切法律活動的「追訴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尤其是當被告(案件已起訴)或犯罪嫌疑人(案件尚未偵結起訴)死亡時,一切法律活動當然停止。但佛法的因果是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也不會因為死亡的發生而停止,這些業力會跟著一個人生生世世,追隨一個人到天荒地老,直到那股業力消竭殆盡。可是人活著就有造業的可能,所以業滾業、利上加利的結果,業力的作用也就難有窮盡的一天。

法律有期限 業力難窮盡

由於法律的運作是被限制於一生一世之內的,所以法律的運作固然處理了一組人(法官、律師、檢察官、原告、被告等)的單一案件在一世之間的因果關係,但同時亦被佛家更廣大的因果關係所涵蓋,同一組人又應驗了前世的果,或形成後世的因。相信因果業力的人,因此對於法官這項工作──判生判死並且介入他人因果業力關係──視為畏途,甚之立為家訓,嚴禁子孫擔任法官、檢察官。

但這也算是走到另外一個極端上去了。因為從佛家的角度來看人世的一切恩恩怨怨,既是前世因果的了結,又或許是來世因果的締結。法官這個工作不能自外於這些因果業力的安排,所以法官的工作正是協助發生糾紛的兩方,在這一世裡先做部分的結帳。不過,若起心動念之間有任何擺不正自己角色的問題──例如接受關說而枉法裁判,或未窮盡責任而草率裁判,這就如同加入戰局一樣,被捲入強烈的因果業力之中。所以法官與檢察官這種角色是很難扮演的「高危險性」工作,必須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玩法者為求勝而掩真相 業力隨至

而律師身負辯護與攻擊的責任,如果沒有時刻保持清醒,對自己的角色有充分的認識,很難不陷入盲目追求勝利的泥淖中。這種一味求勝的心態,未必是為了名利,有時只是為了看到自己當事人獲得勝訴時的那種歡欣的表現。但說到底不論是為名、為利或者為了情份,一但以當事者的勝負為自己的勝負,就會難以保持清醒。執著於勝負之際,事實真相就會被丟在腦後,甚至被刻意掩蓋。因果業力也就在選擇中同時降臨。

心體光明 業報離身

倘使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與一切法律工作從業人員)把眼光拉開,看的不僅是單一案件的「因果關係」,而能在起心動念中看到生生世世的「因果業力」,就能在最後審判──真正的審判時挺胸站直,也就不會在個案的真相面前擺不正自己。可是「眼睛看不到的輪迴業力,如何叫人置信?」法律案件的現實也迫得法律人對這些看不到的領域忽視不計。然而習於思辯的法律人不妨想想,身為一個必有一死的肉身凡人,相信佛陀的因果業力說法,有何損失?在一思一念中擺正自己,至少可以得到平靜的心情與舒坦的睡眠;但若慈悲的佛陀所說的因果業力確實存在,那麼不顧一切追求物質報酬的後果,將會如何可怕?算盤隨便打一下,就會知道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哪一個。

或許有人說,哪裡可以用這樣的心態去權衡神佛的教誨,這是對神佛的褻瀆!其實人豈能褻瀆神明?不當的言行心態只能羞辱自己。慈悲的神佛在歸正人心時,總會許人認識的過程以及悔過的機會。法律人用許多與佛法相近的名詞「法」、「律」、「因果」來建立法律世界,又深深介入人世間的各種恩恩怨怨,這樣的機會與天賦都非偶然。何妨拿出算盤來打一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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